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常识 >
试论禁止反言合伙(2)
www.110.com 2010-07-17 14:50

  禁止反言原则根源于衡平原则,以公共政策、公平交易、善良和公正为基础。其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实际的或推定的)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 适用这个原则应十分谨慎,因为这个原则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不公正结果的发生,一旦适用不慎,又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及判例法确认的规则,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禁止反言人以言辞、文字、行为等方式实施了虚假行为。

  2、被禁止反言人明知或应知事实真相。

  3、受害人(相对人、债权人)善意地信赖被禁止反言人的行为或陈述。

  4、基于信赖,受害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5、受害人不了解事实真相,也不具备了解事实真相的条件。

  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合伙人责任象表面上取得代理人授权一样是依据禁止反言的法理,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合伙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行为人表明自己是合伙人

  行为人表明自己是合伙人,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表明行为(Hold out),即行为人表明自己是某个合伙的合伙人或同意他人表明自己是某个合伙的合伙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表明行为包括以言辞表明、以文字表明以及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明。 有疑问的问题是,行为人的消极不作为即默示行为能否构成表明行为?英美法认为,默示行为同样构成表明行为。有一则判例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1963年,被告杰弗瑞和卡芬尼遇到原告J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在此以前,杰弗瑞一直是原告的客户,并总能即时付款。杰弗瑞带卡芬尼到原告处,当着卡芬尼的面介绍说:"这是我的新合伙人,我们准备做生意,我不再用名为J的帐户了,而是用Perry Masonry,卡芬尼有许多钱投入这笔生意。"卡芬尼没有说话,原告开立了名为Perry Masonry的帐户并开始交货,开给Perry的发票是用载有Perry Masonry名字的支票付款的,另外,支票上还有小字:"安第斯公司分公司。"原告的职员没有注意过这些小字。当原告收不到货款时,停止发货,原告财务经理D找到被告收取欠款,卡芬尼则告诉D,他不负责,并且说这是个公司,他不承担个人责任,D说,"你曾说你是合伙人,卡芬尼则否认。法官则认为,在同原告交谈时,卡芬尼让杰弗瑞说话,他不作声,杰弗瑞说卡芬尼是合伙人并将投入许多钱给Perry Masonry公司,卡芬尼完全明白杰弗瑞陈述的含义,此时,如果他拒绝做卡芬尼的合伙人,他有义务向原告做一个否认的表示以避免原告误信其为合伙人,卡芬尼没有这样做,因此,他应当被看成是一个禁止反言合伙人对原告承担责任。 这一案件的处理实际上贯穿着这一原则,"权利人看到其他人将要实施有损其权利的行为时有义务维护其权利,他不能以沉默诱导或鼓励行为的发生然后再听到他抱怨。 行为的义务来自于物主对其财产的控制。 因此,当事人知道他人将自己声称为合伙人时却以沉默对待,则该当事人要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表明达到第三人的方式也会对禁止反言合伙的构成产生直接的影响,表明行为可以由某人直接针对某特定第三人做出,也可以由某人在公开场合以公开方式对一般社会成员表明自己的"合伙人身份",这种表明行为称为直接表明行为。在直接表明行为实施的情况下,只要这种表明为第三人所知悉并信赖之,从而对该人或该合伙施以信用,表明行为即成立。但在生活中,有时表明行为并非由该某人做出,而是由其他人向第三人作出,如上面案例中卡芬尼并不直接实施表明行为而是由其他人(杰弗瑞)实施表明行为,这种表明行为称为间接表明行为。在间接表明行为实施的情况下,尽管第三人善意地信赖该表明行为并基于该信赖实施了交易行为并受有损害,这也不能当然地要求该某人承担禁止反言合伙人的责任,此时,要考察该间接表明行为是否为该某人所同意或知道、以及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2、表明是该某人做出的或经其同意的

  表明行为分直接表明行为和间接表明行为两种,在直接表明行为实施的情况下,该某人承担合伙人责任当无疑问;在间接表明行为实施的情况下,该某人是否当然承担合伙人的责任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间接表明行为是经其同意而做出的,则应当承担合伙人的责任,因为一个人要对其意图的明显或客观的表示负责,象一个合伙人般行事的人要承担合伙人的责任。如果间接表明行为是未经该某人同意而做出的,则要依该某人对该间接表明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来判断其是否是禁止反言合伙人。在合伙的声明不是由被指控为合伙人的该某人做出或经其同意做出的情况下,他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明确否认这种所谓的合伙?英美法院的做法不一,一些案例认为,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合伙人,或他知道这一情况,他应当作为合伙人被起诉,除非他采取合理行为通知别人他实际上并非合伙人;另一些案例则表明:如果所谓的合伙人并没有参与这种错误声明的作出的话,他没有义务否认虚假的合伙声明。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以被指控人是否知悉该声明的存在为判断标准,如果被指控人知道该声明的存在,而其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则表明他以消极的不作为(沉默)形式承认自己是合伙人,因此,他是禁止反言合伙人。相反,如果被指控的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知道该间接表明的存在,则他不构成禁止反言合伙人,因为责任总是要赋予最能够阻碍损失发生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不能够通过更正这种误解(表明)避免对别人的损害。塔沃·卡宾特有限公司诉英格莱姆案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1946年1月,英格莱姆和克里斯马斯开始以位于伦敦爱德蒙多银街的名为Merry,s的合伙的名义进行家庭装修营业,合伙持续到1947年4月,4月,英格莱姆和克里斯马斯通过协议解散了合伙。合伙解散后,克里斯马斯继续经营Merry,s,并且有了新的不再印有英格莱姆名字的商用信纸。1948年1月,克里斯马斯与卡宾特有限公司代表商洽,最终决定从卡宾特有限公司订购一些家具。订单是用合伙解散前载有英格莱姆和克里斯马斯两人名字的信纸签订的,英格莱姆不知道,并且这也与他和克里斯马斯所签订的不再用旧信纸的协议相违背,后来,Merry,s拒绝付款,卡宾特有限公司得到了从Merry,s处取得价款的判决,并且试图对英格莱姆执行该判决,理由是英格莱姆是合伙人,法院判决认为:既然英格莱姆并未默示地允许他被称为Merry,s的合伙人,他不承担禁止反言合伙人的责任。法官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如果退伙后,退伙人的名字出现在合伙的信纸或信头上,而其他合伙人在其退伙前已经同意将剩余的载有退伙人名字的信纸销毁,或者将他的名字划掉,那么已退伙的合伙人将不承担责任。如果旧信纸仍被使用,从前的合伙人不承担责任。因为他无法定义务阻止别人说谎。但是,如果他知道旧信纸被使用,他必须采取行动表明未取得其同意,例如,向现存合伙人致信表明不同意。一个退伙人想要为合伙工作,也许是兼职的,可以通过在信头上表明其为顾问的方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