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入伙退伙 > 合伙人退伙 >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3)
www.110.com 2010-07-17 15:47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贾某公司有权向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甲、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解析:

  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出资设立江陵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江陵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李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若经营一段时间后:(3)张某、刘某提出退伙。经结算,张某从合伙企业分回30万元,刘某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4)若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40万元。(5)若银行300万元的贷款到期,江陵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200万元。要求: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的100万元,分别说明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戊或者庚清偿全部的10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银行可以要求李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银行不能要求刘某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刘某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刘某清偿40万元。

  (5)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6年6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签订了标的额200万元的代销合同,钱某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某、李某商议后,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赵某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2)2007年2月,合伙人李某退伙。2007年4月,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接纳王某入伙,王某出资6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就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及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8年2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钱某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清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王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赵某独自决定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某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赵某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但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30万元。

  (3)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赵某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越某不能单独决定聘任乙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规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