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因债权人合并分立或变更住所而增加履行费用的,增加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前履行
所谓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履行债务。如前所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提前履行或者迟延(逾期)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履行;但是,对于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债权人因债务人提前履行而拒绝受领的,视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当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接受该履行。
无论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或者是拒绝接受,因提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种费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债权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暂时保管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是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因债权人接受而增加的费用(如运输费用、准备接受履行所支出的费用等),由债务人承担。由于提前履行债务,是债务人一方责任所致,所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当然,如果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提前履行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债务人为此增加的费用)。
(三)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只履行了约定债务的一部分,而其余部分未按约定履行。一般认为,如果部分履行仅是少量的不足,且斟酌当事人利益及交易惯例,对债权人利益无损害的,债权人一般不得拒绝受领;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足,或者部分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有权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同时履行的,还可援用,拒绝自己的履行)。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一般由债务人负担。只有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债务人增加的费用)。
(四)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时的履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前改变姓名或名称,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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