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成果分享。
技术合同成果分享,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归属和分割的法律行为。这是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实行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二是财产权利合理分享。
人身权利是指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完成者所拥有的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完成者所拥有的使用权、转让权。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第327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谓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是指在职人员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以及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以职务技术成果论。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所谓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所谓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3)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问题。
合同法第330条明确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不属于技术开发。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将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行为。技术开发的过程,包括从研究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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