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1992年申诉方何启开因儿子、儿媳妇外出打工安了家,并将户口迁移到江苏杨洲,其女儿、女婿又在兴隆镇开办了一个汽修公司,于是何启开夫妻二人住在女儿、女婿家帮忙料理家务。1993年8月何启开将自家的房子卖给了杨国兴,并经村社干部议定:何启开将所承包的土地都长期转包给杨国兴耕种,同时还将自留地、山林、淹水坝(承包证书外的0.56亩地)一并在内,以后社内摊派、上交提留、征购都由买方负责完成,村社同意长期保买方3个人户口、3个人的土地,并由卖方何启开、买方杨国兴、村社干部赵又本、郑发轩、赵明立据契约。1994年12月25日,杨国兴将妻子王家美、长女杨岭、次女杨莉由龙桥乡迁入含瑞乡瑞丰村一社,1998年1月正式签发户口薄。1996年瑞丰村一社将何启开承包地调出2份于其他户,余下3份由杨国兴耕种。1998年7月,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瑞丰村一社将何启开3人的承包地承包给杨国兴之妻王加美,共承包人3人,承包面积4.05亩,承包地块7块, 同时与瑞丰村一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6年6月,杨国兴将买何启开的房子又卖给王洪亮,并将其承包地一部分转包给了他。
上述事实,有申诉人、调查人的询问笔录,买卖房屋契约复印件、被申诉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登记表》、《户口薄》复印件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由于申诉人何启开在1993年8月卖房屋时,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土地全部转包给杨国兴耕种,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方在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瑞丰村一社以长期转包为由,将申诉人何启开的承包土地擅自承包给被申诉人杨国兴之妻王家美,而被申诉人只是将户口依法迁入本社,并未经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程序也不合法。
相关文章
- ·浅议征地补偿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关于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初探
-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质驳议
-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探析
- ·第三人郑X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伙合同纠纷案
- ·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初探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不能抵
- ·新型用益物权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
- ·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及其完善
-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思考
- ·承包权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创新思路
- ·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全面解析
- ·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 · 典型商务合同结构
- · 签订经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程序
- · 化工产品供货合同(通用版)
-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
-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
- ·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 联营合同纠纷
- · 联营加盟
- · 什么是联营公司
- ·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 网吧承包经营合同
-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