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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2)
www.110.com 2010-07-07 17:45


  经调查查明:1992年申诉方何启开因儿子、儿媳妇外出打工安了家,并将户口迁移到江苏杨洲,其女儿、女婿又在兴隆镇开办了一个汽修公司,于是何启开夫妻二人住在女儿、女婿家帮忙料理家务。1993年8月何启开将自家的房子卖给了杨国兴,并经村社干部议定:何启开将所承包的土地都长期转包给杨国兴耕种,同时还将自留地、山林、淹水坝(承包证书外的0.56亩地)一并在内,以后社内摊派、上交提留、征购都由买方负责完成,村社同意长期保买方3个人户口、3个人的土地,并由卖方何启开、买方杨国兴、村社干部赵又本、郑发轩、赵明立据契约。1994年12月25日,杨国兴将妻子王家美、长女杨岭、次女杨莉由龙桥乡迁入含瑞乡瑞丰村一社,1998年1月正式签发户口薄。1996年瑞丰村一社将何启开承包地调出2份于其他户,余下3份由杨国兴耕种。1998年7月,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瑞丰村一社将何启开3人的承包地承包给杨国兴之妻王加美,共承包人3人,承包面积4.05亩,承包地块7块, 同时与瑞丰村一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6年6月,杨国兴将买何启开的房子又卖给王洪亮,并将其承包地一部分转包给了他。
  上述事实,有申诉人、调查人的询问笔录,买卖房屋契约复印件、被申诉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登记表》、《户口薄》复印件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由于申诉人何启开在1993年8月卖房屋时,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土地全部转包给杨国兴耕种,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方在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瑞丰村一社以长期转包为由,将申诉人何启开的承包土地擅自承包给被申诉人杨国兴之妻王家美,而被申诉人只是将户口依法迁入本社,并未经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程序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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