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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 规定
www.110.com 2010-07-07 16:04

特许加盟 规定

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投资与运作的形式,在西方世界早已流行,而在我国国内则刚刚兴起,但是发展的势头很快。

  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名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或者称区域特许)。前者是指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被特许者不得再行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这一形式往往又和连锁相联系。连锁从形式上可以分为:

  (1)直营连锁,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各门店,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分散销售,集中管理; (2)自由连锁,即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由不同的经营者所有,但是各自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经营和销售策略;

  (3)特许连锁,各门店通过与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实践中上述三种形式可以交叉使用。

值得指出,在商业领域,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而且,在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中,只允许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等连锁形式。这意味着外商介入中国的商业领域不能只是许可、转让技术或商标,必须有资金的投入,并参与经营管理。同时,我国有关法律对中外合营商业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也作了限制。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应达到51%;开设3家分店以下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上述对外商在商业领域投资的限制,估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会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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