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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16)
www.110.com 2010-07-07 13:29

 

  本条c、d、e、f、g、h、i、j、k或1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建议提前解散合营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合营公司,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解散。

  在本条1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合营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合营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十章进行。

  第二十四章 违约和不可抗力

  第24.01条 除本章24.02条规定外,若本合同一方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时,该方便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合营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24.02条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旋风、雷电、战争、洪水、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致使该方无力履行本合同和/或附件,受害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声明本合同和/或附件不能履行的原因,受害方应尽全力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或合营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2.如受害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并满足了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该方不履行合同将不视为违约。

  3.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天以上,合营双方将召开会议,商讨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是否应修改本合同和/或附件。

  第二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25.01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未涉及事宜,采用国际惯例。

  第25.02条 1.在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则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商会仲裁院并按该院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语言采用×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和附件。

  第二十六章 合同文本与文字

  第26.01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包括中文本三份,英文本三份。中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权威性和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均已核实中、英文两种文本并承认两种文本的内容在实质上相同。甲乙双方将各自保存中、英文本各一份。

  第二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27.01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27.02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至六自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7.03条 本合同或附件应以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4条 1.在本合同生效后若××政府颁布较本合同条款更为有利并适用于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的有关税务、关税或外汇方面的优惠条件或其它新法律、条例和规定,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将及时根据这些新规定申请取得其所提供的利益。

  2.在本合同生效后,若××政府颁发有关税务、关税、外汇或其它事宜的法律、条例或规定以及现有的或新的法律、条例或规定的修改补充或废除,严重影响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双方为了保持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应及时协商对本合同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5条 1.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送至对方。×方给×方的通知用中文书写附英文译本;×方给×方的通知用英文书写附中文译本。

  2.通知采用电传、电报或航空邮寄方式传送。电传、电报发送之日视为生效。航空邮寄以邮戳日期或其类似文件为准生效。

  3.通知应送至各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
     ××××
     电传:
     电报:××
     收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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