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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4)
www.110.com 2010-07-07 13:29

 

  其它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定任期年限。正、副总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1.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2.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3.制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6.审定职能部门制定的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7.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8.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
  9.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11.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12.其它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1.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2.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3.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4.处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5.其它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每年底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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