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哲硕士还指出,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期着眼是为了对存量房产征税做铺垫,而远期则是为以后我国实行遗产税政策做“前锋”。目前,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只是对交易房产征税,对存量房产征税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样就会导致极个别的房产多的个人将房产赠与亲戚朋友,在法律意义上转移到朋友的门下,而实际上房产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样就钻了对存量房产征税的“空子”。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了有关遗产税的问题,遗产税的开征指日可待,而伴随着遗产税势必也就涉及到赠与税的问题,遗产税是在公民死亡之后征的税,而有人可能在生前就会把遗产转让出去,如果这种情况不征税,那么国家的这部分税收就流失了。我国在遗产税方面还是空白,国家要鼓励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也定会涉及到遗产税的开征,遗产税也是成就慈善事业发达的因素之一。
正常捐赠者利益不会受损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免税;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税。那么除此之外的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都要征税,是否损害了捐赠者的利益?艾华博士认为,此举不会损害正常捐赠者的利益。因为在法规出台后且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捐赠者的捐赠行为是在预先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属于自愿行为,所以就谈不上有利益的损害。当然,相关部门可根据受赠的对象不同,确定征税还是不征税,既使征税也应该有税率高低的差别。“这样就能保护正常捐赠者的利益。”
真正赠与与虚假赠与的界定
在以前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项规定制造虚假赠与行为,以便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那么如何在虚假赠与行为和真正赠与行为之间进行界定呢?
金哲硕士告诉记者,可以通过法定的凭证来界定是哪种捐赠行为。对于国家鼓励的捐赠,国家机关或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捐赠者之间会有捐赠凭据;直系亲属之间的捐赠会有一个过户的过程,可以以户口本为证。只有在税收法规不严谨、有漏洞可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正常捐赠和非正常捐赠的区别。在此情况下,可将非正常捐赠视为正常捐赠,可以不纳或者少纳税款。如果法规严谨,各种捐赠都无法相互替代的情况下,该缴税的缴税,不应缴税的不缴税,这时的各种捐赠都属于正常捐赠。
艾华博士还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捐赠方如何征税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关的捐赠行为将来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财富将会不断增加,为社会的需要和进步做点贡献将是人生最快乐的事。对于受赠方而言,没有任何付出就能得到价值可观的资产或财产,将其中部分用于纳税也是可以接受的,如目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已经对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对此,金哲硕士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导致国家鼓励的捐赠行为增加的,而不是减少。
意义所在
艾华博士指出,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规制度,与此同时对赠与财产征税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
其次,对个人的私有财产用于无偿赠与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最后,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产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好地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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