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特许经营合同终止风险(2)
www.110.com 2010-07-07 22:53
除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外,若属于受许人的一般违约行为,特许人无权立即终止受许人的合同,而应及时地向受许人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指出违约的内容,限受许人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一般指受许人拒绝或忽视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偿付所欠款项、拒绝或未及时向特许人提供合同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非属重大错误)、拒绝特许人或其代表按合同规定检查受许人的企业,受许人以特许人的名义取得信贷或为特许人招致法律责任、向竞争者转让特许经营的客户或业务、有有损特许经营制度信誉的行为、转让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并应用于非特许经营业务,不按合同或其他文件规定的方针、程序管理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制造、批发和销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等等。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特许人中止合同或不展期要承担购回受许人的库存商品的责任。商品的项目是指那些属于特许经营业务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库存商品、零配件、设备、原材料及用具等。价格应以受许人的买价适当加上运输、管理等费用或按公开市场价格来计算。特许人无责任购回那些无商业价格或已成为受许人个人用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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