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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原则(2)
www.110.com 2010-07-08 10:46



  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过失相抵的内容。在这一规定中,关于减轻和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过错责任的本来含义,即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审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应注意运用好以上两个规则,特别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适用好后一个过失相抵规则,依职权确认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缓解或者消灭该条规定中的不适当问题,避免不公正后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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