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问题已从观念启蒙阶段进入利益博弈阶段,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力量之间必定有一个此起彼伏的拉锯过程。环境指标纳入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斩断这场拉锯战链条的利剑,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地方政府还有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或适时修订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地方标准,调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责任。
五、构建全面防治水污染机制
当前,我国水污染排放的构成日趋复杂,工业污染还在发展,生活、农业污染又日益突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必须在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实行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全面防治,实现上游、中游、下游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是将水污染防治简单的分类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重新进行归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构建了一整套全面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机制。
如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排污许可制度,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还通过公布禁止采用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重污染企业的关闭,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幅度削减污染,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污染减排。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得到凸显,污染防治措施、手段和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可操作性加强。
六、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理顺了水环境监测机制,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并不一样,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很多数据不一致,这对于污染情况和治污评价都有影响。而且多个部门向社会公告水质状况,往往因取水点位、计算方法、分析方法等的不同,造成向社会公告的环境质量数据有一定的差异,而使人民群众无所适从,甚至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而造成社会混乱。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确保了向社会公布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今后将避免产生不同部门发布数据的差异,保证公众有效获得相关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帮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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