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起步(1978—1988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全党工作转移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8月,中国决定恢复地质部,各省地质局恢复了以地质部领导为主的管理模式。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经在央批准新设立矿产开发管理局。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初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矿产资源法》及《探矿登记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暂行办法》和《矿山监督暂行办法》三个配套法规颁布实施,围绕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统一管理……
第二,实施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制度……
第三,对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实施特殊的勘查开采制度……
第四,加强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部联合轻工部、卫生部制定饮用矿泉水国家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
第五,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由地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开始实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略)
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产生变革
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
实施鼓励和规范乡镇矿业政策(略)
第二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1988-1993年)
1988年国务院实行政府机构改革,首次明确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四项管理职能。1988年至1993年,通过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矿行政体制总体框架模式已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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