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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费并非免责理由
www.110.com 2010-08-04 14:52

  案情回放:

  今年3月,市执法局水心中队对市区某餐饮公司的污水排放提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的含量超过核准排量。执法队员遂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称他们虽存在污水超标的事实,但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废水超标排放处理费,而且平常也按规定缴纳正常的排污费用,既然

  污水超标费都交了,行政执法局就不应再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释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排污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虽缴纳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但排污费是对餐饮企业正常排污收取的一种费用,而污水超标的排污费,则是环保部门对其不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超标排放的加倍惩处和补偿而收取的一种费用,这与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矛盾,因而,不能以此作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曾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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