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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3)
www.110.com 2010-08-04 14:42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政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并能主动纠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追究违法行政责任,采取以下形式:1、通报批评;2、扣发部分工资;3、取消当年评优或先进的资格;4、调离工作岗位;5、吊销《行政执法证》;6、行政处分;7、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以上处理或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在60日内答复。

  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他人违法行政行为有突出表现的人员,由局给予奖励。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第

  二十六条本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执法监督和执法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本局副局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控告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情况后,7日内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已决定立案的,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30日结束。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及人事、党政处分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违法行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60日内向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章 实施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局定期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第三十二条本局接受市政府、上级主管机关、人民群众监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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