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凯起诉称,2006年10月及2007年2月,胡先生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2008年12月30日前还款,但胡先生至今仍未归还。因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胡先生声称,借款是事实,妻子蒋小姐也清楚借款情况,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理应由自己和妻子共同偿还。
然后,蒋小姐对此却大呼冤枉。蒋小姐称,她从2006年5月起就因夫妻关系不和,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联系,对胡先生在外面的债务,她一概不知,胡先生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先生的个人债务,与她无任何关系。法院调查期间,蒋小姐的情绪一度失控,满腹委屈地哭骂丈夫胡先生和朋友吴凯狼狈为奸,串通陷害自己,希望法官能为其主持公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先生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妻子蒋小姐知道借款一事,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胡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妻子蒋小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蒋小姐的追认,该债务应认定为胡先生的个人债务,蒋小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胡先生的朋友吴凯作为债权人,在胡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蒋小姐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先生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
由于吴凯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蒋小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30万借款由胡先生单方负责偿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共同债务应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交易、房屋按揭贷款等事项中,只要涉及双方或多方共有的,依照相关规定,共有方均须签字认可方确认,相关交易等方能依程序进行。事实证明这一做法不但可较好地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在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方面,须由共同债务人签字认可确认。这样可较好保护共同债务方的正当权益,能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因隔阂较深,一方故意与他人勾结合伙欺诈另一方,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同时又可较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当时只有一方签字,事后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一般均对此不予认可,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及签字方就要举证证明涉案巨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且难度较大,否则只能是单方债务,另一方无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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