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夫妻债务 >
离婚当挡箭牌还是难逃债务
www.110.com 2010-09-02 11:13

离婚当“挡箭牌”还是难逃债务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 化冰

 
 
 
  
 
 
 
  本报讯有一对夫妻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男方称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原来在离婚前,男方从朋友处借款20万元,欠款到期,债权人要求还款,男方表示无钱,女方表示已经离婚,没有义务还款。债权人百般无奈的情况下,聘请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刘刚、王伟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将二人告上法庭。律师认为,债务人涉嫌“假离婚真逃债”,最终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债务人突然“离婚”,债权人急了

  据了解,2005年3月5日,我市市民梁某从好友辛某处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款人为梁某的借据一张。2005年12月末,梁某和妻子梅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领取了。他们双方约定,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包括房屋和一个时装精品屋。2006年5月,欠款到期后,梁某没有还款。辛某找到了梁某要他还款。梁某说:“我现在是光棍,没钱还你。”辛某很奇怪。于是,梁某就将他离婚和财产分配等情况说了,辛某才恍然大悟。辛某见梁某不打算还钱,就去找了梅某。梅某一脸严肃的说:“我们已经离婚,而且我又没借你的钱,谁欠钱你找谁要去,以后别再找我!”

  咨询律师,债权人茅塞顿开

  面对这样一种尴尬情况,辛某向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进行了咨询。刘刚律师听完他的叙述以后表示:“你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护,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他们虽然离婚,但都仍然负有还款义务。如果他们两人拒不还款,我建议你起诉他们。”

  法官洞察秋毫,做出公道判决

  辛某聘请刘刚律师代为处理此事。刘律师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取证,他对债权人表示:这很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于是辛某将梅、梁二人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对梅某经营的精品时装进行财产保全。

  2006年7月24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梁某认为债务是存在的,但应由自己偿还。梅某表示不知梁某借款一事,是梁某私自借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现在已经离婚,并且约定财产都归她,她不应该代前夫偿还债务。刘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而且二被告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也只能在二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原告。并且更重要的是,原告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将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了。随后,证人郑某(与原被告都是朋友)出庭作证,证实在一次与原被告吃饭时,二被告说过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的事情,而该房就是二被告现住的房子。所以刘律师认为,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2006年8月12日,西岗区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此笔借款。二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在不久后偿还了20万元借款。

  本案结束后, 采访了刘律师。刘律师表示:只要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欠下的债务,又用于了家庭生活或生产,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二人已经离婚,仍然应当负连带偿还责任。所以他还一再奉劝那些“假离婚真逃债”的人,不要用“离婚”这个挡箭牌再做文章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