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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无效婚姻(2)
www.110.com 2010-06-30 11:08

三、无效婚姻的效力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在世俗上的本质属性是其合法性,男女两性的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才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某些男女两性的结合欠缺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便会逾越法律所承认的婚姻自由原则的理想范围。为了树立婚姻法的制度权威,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不赋予这种两性结合以婚姻的法律效力。然而,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的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与事实的脱节,并且对于其间弱者的打击也是致命的⑽。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修正案和法学界的观点对这些因素和对当事人善意或恶意予以充分地考虑,但在执行中如何具体把握还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与当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制度,仍是我国今后婚姻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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