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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成年婚生子女抚养案(2)
www.110.com 2010-06-30 13:31

  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本案中,兰认为儿子应归自己抚养,理由是自己年纪已达三十多岁可能不能再生育,因而应照顾妇女的合理要求,保障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儿子已与鹏共同生活多年,且儿子一直由祖父母照顾,尤其是已满十周岁的儿子不同意与母亲共同生活。故判决孩子由鹏抚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孩子,抚养权的行使不能以强制孩子的方式进行,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才能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且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白云区人民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儿子归父亲抚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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