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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6)
www.110.com 2010-06-30 13:43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 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闭幕式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四、结论
我国《婚姻法》带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中的重要伦理实体。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作为伦理关系,既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又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在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同样要使法律和道德一致性。众所周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种莫名的隔膜,也许是他们特殊的法律关系,使得他们更容易发生感情和财产、抚养与赡养等相关矛盾。
我国婚姻法明确的规定了解决他们纠纷的法律条文,如本文以上阐述的内容。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具体案件当中,处理起来却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却不赡养继父母,虽然法律规定了,继子女有赡养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不尽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在此想呼吁:把相关的条款中增加违反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应受到相关的行政、治安甚至刑事的处罚,对世人有一种鉴戒的作用。同时法律也应增加一些幅度条款,即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增加一些相关解释,使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即使有矛盾激化,也能及时的不伤感情的进行和解。这样即不伤害到继父母感情也不会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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