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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
www.110.com 2010-06-30 14:07

  子女刻不容缓

  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义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81岁的陈某共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陈某某是他与前妻所生,另一子一女是他的妻子与前夫所生。这三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陈某和再婚的妻子抚养大的。1999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陈某一直与女儿陈某某共同生活。在自己越来越体弱多病的情况下,2005年8月,他向两个继子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赡养费。而两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陈某所生,无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陈某。为此,陈某只好来到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起诉有理,遂根据其继子女的情况,依法判决两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陈某75元赡养费。

  评析:这两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陈某与再婚的妻子共同抚养大的。他们与陈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事实上有抚养教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对待。所以,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继子女对陈某应尽赡养义务。

  案例二:以赡养人配偶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王太太有四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和三子另立门户,她跟着老四夫妇生活。2005年6月,四儿子遭遇车祸死亡。经法院调解,车主共赔偿8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作为赡养王太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四媳妇不但不将1万元送给婆婆,而且,还以自己是赡养人配偶、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根据和义务了。鉴于这种情况,王太太就到其长子处生活了一段时间。王太太向四媳妇讨要1万元赡养费,并要求她继承履行赡养义务时,遭到拒绝。为此,王太太只好将四媳妇起诉到法院处理。法院法官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苦口婆心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老四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也有法律规定。她表示,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评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应依法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王太太的四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赡养婆婆的义务。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当事人认真耐心地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从提高她的法制观念入手,使其懂法知理,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样做,不仅仅是调解了婆媳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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