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经济状况不同 赡养义务责任各异
www.110.com 2010-06-30 14:07
原告李某共有二子二女,在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矛盾。日前,李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由子女承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履行责任各异。
原告李某诉称:“我共生育有二子二女,即本案四被告,之前我主要是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现大儿子对我生活不闻不问。故起诉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并由四被告负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
被告大儿子辩称,其患有癌症,无力负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但可以将原告接回家中继续由其赡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三名被告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随大儿子共同生活过程中,曾因生活琐事与大儿子多次产生矛盾;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二个女儿将李某接到各自家中进行赡养。之后,李某被送回大儿子家中,生活仍无法得到保障;不久前,李某入住密云县鼓楼街道社会福利中心居住生活,并交纳了相关费用1010元。另查,原告李某现每月收入为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大儿子患鼻咽癌长达20余年,曾数次住院治疗,现口齿不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余三个被告为退休人员,有退休金。
法院认为,李某年纪较高,收入来源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子女有义务负担其养老费用。李某要求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大儿子身患癌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病情相对较严重,其余三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保障,故本院对大儿子予以照顾,适当减少其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凭票据由大儿子负担七分之一,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二;原告医疗费凭票据由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相关文章
- ·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义务如何处理
- ·对再婚父母子女还需尽赡养义务吗?
- ·违反赡养义务的民事责任
- ·子女的赡养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 ·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处理
- ·养子女的后赡养义务
- ·法律不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 ·子女居住地不同如何索要赡养费
- ·子女的赡养义务范围是什么
- ·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孰
- ·子女收入低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 ·意外受伤致经济状况一落千丈工伤职工被忽视?
- ·完全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 ·继子女尽赡养义务也能够享有继承权
- ·意外受伤致经济状况一落千丈 工伤职工被忽视
- ·对外商经济状况调查
- ·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
- ·被过继出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