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军,37岁,住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20弄XXX室。
被告:刘玉,35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0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12日育有一女,名朱可儿,现年10岁。婚后因原告发生婚外情,于2003年6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收到传票后,依法委托本网站贾明军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3年6月18日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27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朱军要求与刘玉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件受理费五十元,诉讼保全费4980元由原告朱军自行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方有婚外情,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坚持不离,法院是否判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除非有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坚持不离,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一次合好的机会,也就是一般第一审判决不离。
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因为考虑夫妻感情尚可、坚持不离的情况是少的,大部分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于以此作为庭审的技巧,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以达到财产上受到照顾的目的。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互相牵制、相互制约的局面:即: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其好处是:以此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使原告早日结束这段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原告意识到这一点后,会考虑适当给予被告时的照顾,甚至是大的让步。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对其不利的是:一旦法院第一次审理不予判离,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原告在耐心等到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会主动得多,且财产早已转移或处理完毕,可以不再给被告财产分割上的任何照顾,被告所处的局面就会被动得多。
可见,原、被告双方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平衡关系,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好好把握一个平衡点,适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个共识。任何一方都不能期望值过高,并适时地把握机会。
此案律师代理的经验教训:
虽然法院没有判离,表面上看是支持了代理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但代理人并不认为自己为胜诉方。实际上,在代理此案过程中,代理人多次与原告方接触谈判。从法律角度上讲,谈判中对方曾经开出的条件还是相当不错的,如果法院判决不可能判到对方开出的数额。但由于委托人争的不是财产而是一口气,因此,最终没有接受原告提出的补偿条件。而代理律师虽然提醒委托人现实一点,但此建议最终没有被委托人采纳。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都是高收入阶层,月收入都在数万以上,双方虽然都是在争执财产,但实质是在争一口气,以求达到心理的平衡,这其实是很不理智的。代理律师的遗憾是没有尽力劝说委托人在适当的时候接受补偿条件,以致该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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