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www.110.com 2011-02-17 14:56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也应准予离婚。
- 上一篇:准确把握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的
- 下一篇: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相关文章
- ·人民法院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 ·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如何在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nbs
- ·最高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
-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 ·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
- ·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是多久?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
- ·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当事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什么
- ·当事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提前对证人取证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