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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难分
www.110.com 2010-08-30 15:38

  一起普通的,却因为起诉时恰逢修改实施的“交接点”,致使上千米的商用房归属难以裁断。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房子应归夫妻双方平分,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则规定为一方所有,为此,这场离婚诉讼迟迟无法裁决,4月中旬,当事人已经第四次提起诉讼……

  1 离婚恰在新婚姻法施行时

  2001年4月23日,汪玉敏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和经济问题的纠纷无法与其丈夫齐生正常生活,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实施,齐生和汪玉敏因为婚前财产巨大,到底应该按照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进行分割,让办案人员和离婚双方都陷入困境。

  据汪玉敏诉称,她与齐生是1991年登记结婚的,因为双方都是再婚,因此结合时都很珍惜这段感情,结婚后,双方也过了一段美满的日子。汪玉敏因为没有固定工作,婚后就与其丈夫齐生一起居住在齐生的住处,这所住处后来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齐生和汪玉敏所住的房子建筑面积为114.6平方米,这间房屋婚前已办房证,所有权为齐生所有。1995年,双方所住的房屋翻建为楼房,建筑面积增加到1091平方米,所有权依然归齐生。1999年7月份,齐生用该房在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后已经归还),从事洗浴生意。2001年3月该房被动迁部门部分动迁,动迁部门给付该房的锅炉房动迁费127800元,此款由齐生领取。

  随着房屋的变迁,齐生夫妻也开始因为房产的归属每日争吵。齐生认为自己已经62岁了,希望过一个平静的晚年,因为妻子总是窥视他的财产,经常让他心里不快。而妻子汪玉敏则认为夫妻一场,应该互相信任,财产也该不分彼此,这样,双方因为财产越来越不和睦,继而出现对簿公堂的局面。

  汪玉敏在法庭上提出双方感情不和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动迁款127800元、房产以及汪玉敏个人在外另借的50万元外债应该由双方共同所有和负担。

  齐生则认为,因为他们二人感情确实因为经济问题出现了裂痕,因此,同意离婚。但因为房产是他的婚前财产,不应该由两人平分,另外,汪玉敏所说的外债,也无人能够证明,他本人对此也一无所知。

  道里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因为原告起诉离婚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前,因此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贵重的房屋和其它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但因婚后在经济问题上不能互相协商解决,导致双方产生隔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照准。现住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翻建属共同所有,应共同分割,动迁款及家庭其它财产应为共同财产,亦应共同分割。关于原告所说的50万元外债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等一切财产均双方平分。

  2 二审:债务共担

  拿到判决书后,齐生觉得对结果难以接受,齐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按照解释规定,齐生认为,他的离婚案件应该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来裁决。

  而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来裁决此案结果也将不同,为此,齐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调查,认为此案确实在婚姻法修改前立案,但因为一审时,婚姻法已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因此应按照新婚姻法裁定此案件。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这就否定了过去“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修改前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新规定杜绝了图谋对方财产、为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不良行为。因此,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应归一方所有。按照此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改判。法院认为,齐生婚前的114.6平方米住房,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并于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经换证仍为原米数直至该房动迁,并在动迁部门留有房证档案,故应认定为齐生婚前财产。齐生婚后翻建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在二审中齐生提出的为建房屋所借的36万元款项,因为有凭据证明,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3 三审:推翻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汪玉敏认为与一审结果差距太大,难以接受,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三审。

  2003年年初,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三审。法官依然依据修改前的婚姻法认为二审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认定有误。关于114.6平方米私产房认定为属于齐生婚前财产是不合适的,双方实际婚龄以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已达11年,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114.6平方米的争议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另外二审认定双方有36万元的共同债务问题,因在一审中齐生并没有提出,应另案处理。关于汪玉敏在一审中提出的私借的50万元外债,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汪玉敏需自己举证,此款项的由来,因一审、二审中她无法举证,因此未予认定。

  判决下达后,齐生的代理律师王泽敏认为再审的依据明显不妥。王律师认为,此案是一起婚姻法修改前后判决明显不同的典型案例。而此案属于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此,很明显应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判决。而三审对共同财产依然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判决,却对单方债务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实行举证制,这明显存在矛盾之处。因此4月中旬,齐生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4 案件引出婚前话题

  一起普通的离婚案,竟因为修改前后婚姻法的不同迟迟难有让双方满意的结果,归根到底是夫妻财产缺少婚前财产协商公证的环节。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所做的解释中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财产权利争议和离婚分割财产时,有法可依。另外从外国立法经验看,规定个人财产制度也是为了与国际法律条例接轨,根据物权法,婚前的财产不再因为夫妻生活时间的延续视为共同财产,而是仍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另外的公证和承诺。

  据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司法的一个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离婚案件处理分割财产问题时,难免产生理解和适用的难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产生纠纷。像前面的案例,适用修改前后的婚姻法判决结果差异肯定很大。但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判决,对当事人应该更公正。自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来咨询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特别多,如果涉及到离婚,就必然引起财产纠纷,为了不至于在公堂上再纠缠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多数人都采取结婚前即将财产进行公证处理的办法,这样做其实很科学也很公平。据统计数字表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而这些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而每一个案例又有其特殊性,这对我们审判工作是个考验。”

  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车女士介绍,自从婚姻法修改实施后,来公证部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特别多。车女士说:“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曾与中国人传统家庭观念相违背,和夫妻双方要结婚的感情氛围不符,甚至还会破坏双方感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特别是婚姻法的修改,人们也意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作用,多数人都认为婚前财产有必要进行公证。在我们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中,防止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纠纷给以后带来麻烦,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多数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协议财产所属的群体,都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法制化的表现。拥有两家电脑公司的刘文先生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而现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非常有必要。另外,有时候,婚前财产因为没有公证,婚后双方财产不明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本案的办案人员也感叹,如果齐生夫妇能够将财产进行事前协商或公证,这场离婚案件也不至于迟迟难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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