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婚前存款离婚时仍属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www.110.com 2010-08-30 15:38

来源:重庆晚报
  本报讯 前日,荣昌县妇女郑某从前夫手中拿回她婚前打工挣的钱。检察官解释,该笔财产属于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与丈夫分割。

  检察院介绍,2002年,郑某与与蒋某协议离婚。2004年底,双方同居。2005年2月4日,郑某以其个人名义在荣昌县工商银行存入2.5万元,并将存折交给蒋某保管。同年7月7日,郑某向荣昌县法院提起。

  诉讼中,蒋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这2.5万元。郑某称,此款尚有余款2万元,是个人财产,不应视为,不能分割。

  法院认定,这笔钱是两人同居期间存入的,此后一直由蒋某保管,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各自享有1万元。

  郑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荣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笔存款是两人同居期间,郑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理应属于郑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转化为共同所有,必须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

  今年2月,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中的“银行余款2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改判该2万元归郑某个人所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