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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购房款夫妻离婚应归谁 无力偿债非理由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李女士父母为俩人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俩人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6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李女士个人的。因此,这6万元应视为对李女士与丈夫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白晓娟)

  无力偿债非理由保证责任照样负

  既然作为他人的担保人,就应该在他人不履行还债义务时负保证责任,即便没有履行能力,保证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日前,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钱某被判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某22167元。

  2005年10月,沈某经钱某介绍后向倪某夫妇出售大豆,倪某结欠沈某货款33847元,10月27日倪某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11月10日,钱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担保,之后倪某夫妇归还了6000元,尚欠27847元,至今未还。沈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承担担保责任,扣除钱某在沈某处的5680元,还要求钱某归还22167元。钱某承认作为担保人的事实,但声称自己无履行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以其没有偿还能力抗辩,不是免除债务的理由,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并最终判决钱某对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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