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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起诉书
www.110.com 2010-07-01 10:12

  第二次

        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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