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子女可就自己生活费超出父母离婚协议提出合理要求
案情回顾:
现年4岁的小明诉称,母亲王颖与父亲刘松(均为化名)于2008年2月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中约定,小明由王颖抚养。小明自2008年8月1日始入托于某幼儿园,每月须交纳托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4元。母亲王颖自己为一电器店职员,月收入1500元左右,而身为出租车司机的刘松月收入2500元左右。故小明在母亲的代理下告上法院诉求刘松每月给付自己抚养费650元。刘松则辩称,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自行抚养,王颖理应遵守协议。如果王颖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由父亲抚养。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刘松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五百元,至小明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王颖与刘松离婚时,小明未上幼儿园,现在小明已上幼儿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且刘松具备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应适当给付抚养费。因此,对小明要求刘松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需要及刘松、王颖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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