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对市区违反机动车辆管理的处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新购或转籍、异动的各类机动车,应在一月内(按发票或调拨单日计算)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1.大、小型汽车,轮式拖拉机,每辆罚款5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
2.二、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四轮翻斗车、铲车,每辆罚款3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
3.轻便摩托车车,每辆罚款2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
二、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检审,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验,又未向车辆管理机关申报延检或代检的各类机动车辆,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1.大、小型汽车、轮式拖拉机,每辆罚款5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
2.二、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四轮翻斗车、铲车每辆罚款3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
3.轻便摩托车罚款2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
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审验者,对驾驶员个人罚款2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增罚1元;逾期超过半月者,除罚款外,按《暂行规定》复考。
四、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应同时缴销牌号,凡将已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牌号,用于其它车辆继续行驶者,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1.大型机动车类,罚款500元至1000元;
2.小型机动车类,罚款300元至500元;
3.轮式拖拉机类,罚款200元至300元;
4.二、三轮摩托车类,罚款100元至200元;
5.手扶拖拉机类,罚款100元;
6.轻便摩托车类,罚款30元。
五、从事改变车辆型号生产经营,进行车辆改装、拼装的企业,应经过省、市经委和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单位对个别车辆改装的,需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型号及主要技术性能、用途者,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1.改变车辆型号及用途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2.改变车辆主要技术性能的、经检验鉴定符合技术标准,视其情节,给予一次罚款500元800元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3.改变车型加座的,每加一座罚款100元,并令其拆除。
4.未经车管部门批准擅自拼装各类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每拼装一辆车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视情节令其拆除或没收。
六、外国在我省的常驻代表机构,应聘来我省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所拥有和自备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收费标准按照省公安厅〔1984〕云公治85号《关于对外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或参照我市《暂行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上一篇: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 下一篇:商业部关于加强家用电器、高档耐用商品运输管
相关文章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
- ·批转市保险公司、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第
- ·关于北京站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失效]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出租营运车辆管理
- ·昆明市公安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建国家
-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
-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 ·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 ·昆明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
-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
-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
-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
- ·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
- ·郭贵宣不服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 ·冯朝霞不服登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 ·昆明警方用扑克“通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