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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总 则

  铁路给水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用水,供给铁路职工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

  给水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充分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有计划地充实设备,增强通过能力;做好净、软水及卫生消毒工作,不断改善水质;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运输,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逐步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运输给水规则》是广大给水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水的基本规则,全体铁路给水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 管 理

  第1条 铁路运输给水工作,必须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运输给水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铁路运输给水能力,做好长远增强和改造规划。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细则;组织全局运输给水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技术教育;抓好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下达年度生产技术指标;审批给水设备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和给水配件贮备定量;布置通过能力查定,提出增强能力及改善水质的措施和计划。

  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运输给水工作。对能力不足处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需要;组织和完成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组织编制基建、大修、改造建议计划,审查年度生产财务及给水设备检修计划;掌握与改善供水质量;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

  水电段:是铁路运输给水工作的基层单位。具体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工作以及段管内的给水管理、运用、检修和安全等工作,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各项给水任务。

  第2条 水电段实行段、给水领工区(车间、队)、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水电段:水电段下设给水领工区、检修车间(队)、必要的股室和生产调度。

  给水领工区:按照管辖区段、任务繁重设置。任务量较大的枢纽站,根据具体情况,亦单独设置给水领工区。给水领工区应根据段的工作计划,领导管内各给水工区、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等人员,安全地完成机车给水、清灰以及设备的使用、养护、维修等工作。

  检修车间(队):负责段管内设备的修理、配件的修制及设备革新等工作。根据检修任务,配备必要的班组。

  工区(班组):给水工区由给水工长领导全站给水、清灰、净水、软水工作人员,完成机车给水、清灰和设备的使用、养护、小修,以及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和车间各班组,由工长领导全组人员完成各项检修任务。

  水电段或铁路局应设有专门负责水道、动力机电、水处理设备的大修队伍,完成管内各项给水设备大修任务。

  第3条 铁路运输给水任务分为:水道设备、动力机电设备和水处理设备三大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动力机电设备的编号,按《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其余设备编号,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4条 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划分如下:

  一、凡由运输供水系统(指机车及客车给水,以下同。)供水的给水设备和虽不属于运输供水系统,但系专供铁路地区、站区综合生产、生活用水,具有完整供水系统的给水设备,按下列划界:

  (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在房屋、建筑物外部的管道、水栓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在房屋、建筑物内部的管道、水栓由使用或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单位管理、维修。其分界点一般以房屋或建筑物外部5米为界。

  (2)铁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水表为界。表内(包括水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表外由使用单位管理维修。

  (3)客车给水栓、货车给水栓、槽车给水栓、室外消火栓由水电段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配备软管。消火栓维修、试验或使用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加铅封。

  二、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或建筑部门负责管理维修。

  三、给水设备的排水管道,其专用部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共用部分由负责站场排水部门维修。其分界点,自专有部分至共用部分的汇合点处分界。灰坑的排水,由灰坑固定资产所属部门负责维修。

  四、机务段、折返段和整备点的水鹤由机务段负责使用和保养;车站调车机车专用水鹤,由车站配置人员负责使用与保养;均应填写上水记录,于每月底交当地给水工区统计上报。其维修工作由水电段负责。

  五、清灰工作范围的划分为,给水站上水股道水鹤前后各30米范围内地面和地沟积灰的清除工作,由水鹤使用单位负责清理。非给水站指定清灰点的清灰工作,均由原指定的负责单位继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向分局清算。

  第5条 给水设备的移设、调拨、封闭、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设:动力机电设备在水电段管内移设,由分局审核,铁路局批准;其他设备由水电段长批准后,报分局、路局备案。

  二、调拨:铁路局管内设备的调拨,由机辆处审核后,报铁路局批准。各铁路局间及调至路外单位的给水设备,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给水设备的调拨,须按“设备调拨通知单”(机水报—1)办理交接手续。

  三、封闭、启封:对在一定时期内封闭或启封给水站,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涉及到邻分局时应报路局批准。

  四、拆除、报废: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或给水站、所的拆除或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一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 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米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建筑物。如修建单位涉及管道提出拆迁要求时,须经水电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设计施工。其拆迁的施工和所需材料费用均由修建单位承担。

  因线路施工,造成水鹤侵入限界,影响使用时,应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7条 为掌握设备质量,作好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铁路局于每年秋季组织分局及水电段对管内给水设备,按照“给水设备签定办法及质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部。在鉴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验。

  第8条 为掌握给水通过能力,提出增强改进措施,铁路局根据“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布置查定工作,并将查定结果,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铁道部。

  第9条 为加强技术管理,搞好给水基础工作,应建立《水电段设备能力登记簿》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具体填写及报送办法,按该登记簿说明办理。

  水电段的各项必要报表及原始记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10条 水电段所属机修、起重运输等设备的管理、运用、检修工作,均按照《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给水站运用

  第11条 给水站设备的运用管理,应贯彻包用、包养、包修的三包负责制。每台机械、净软水装置、水鹤等设备,均须指定保养人员,并加挂标示牌。使用设备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操作规程由各局自订),其他人员不得超越职务范围擅自操作,遇有需要时,须经水电段长批准。

  给水运用人员,应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常识、懂设备构造性能)、四会(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保养、会预防与处理事故、会计算生产消耗指标)。

  第12条 给水站设有两处及以上的给水所或水源时,应在选择水质较好的前提下,采用较经济者作为运用,其余作为备用。使用深井水源时,应有备用深井。给水所的机械及净、软水装置,应有备用设备。

  第13条 给水备用设备及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须建立保管、保养负责制。严禁拆用零、部件,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保证在必要时即可投入运用,并要求:

  一、备用机械须保证不超过规定时间起动运转。锅炉二小时;内燃机及蒸汽机械二十分钟;电动机械十分钟;软水装置二小时。

  二、备用机械应按期进行运行试验。锅炉及蒸汽机械、软水装置每半年一次;备用发电机、电动及内燃机械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运行试验,不少于一小时。

  三、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运和通水试验。

  第14条 采用电动机械的给水所,应逐步安装自动化装置。已实现自动化的给水所,应根据设备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有两个及以上给水所的给水站,应实行集中控制,并建立巡检制度。

  为正确统计扬水量及考核扬水效率,各所应安装计量装置,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扬水量及全扬程。

  第15条 给水站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经常掌握水塔、水源的水位变化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计量装置,保持水塔、水池足够的贮水量,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供水。

  二、对净水、软水、饮用水消毒工作,要经常进行检验分析,保证供水质量。有废水处理设备的,应检验排水质量,并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三、对有关场水、净水、软水的主要消耗指标,每班要进行分析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标准。

  四、及时正确地将设备运转时间及水量、水质等有关事项,记入值班日志及净水、软水记录内。

  五、给水清灰工应建立与车站、给水所的联系制度,了解列车到达时刻,提前五分钟检查水鹤,做好接车准备;完成上水工作;及时清除积灰。上水量和清灰量,均应记入机车上水清灰记录表内。

  第16条 给水站给水工作人员,应建立交接班检查制度,交接班时,应共同检查、试验设备状态、安全装置,查点工具、备品,确认水塔、水池贮水量,说明或传达有关注意事项。

  第17条 给水站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一、给水工区对给水站的工作,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进行一次群众性的检查。

  二、领工区每季度、水电段于春秋两季、分局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管内给水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铁路局每年对局管内的给水站工作应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总结交流经验。

  第18条 为加强给水工作的管理,掌握与分析运用情况,给水工区、领工区、水电段应指定专人,将给水工作情况,按月作成“给水站工作报告”(格式局自定),给水工区每月二十七日前报领工区;领工区于月末前报水电段;水电段于月后五日内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汇总作成“给水运用管理报告”(机水报—2)于季后十五日前报铁道部。

  第19条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给铁路运输用水,应在给水站配备必要的工具、备品,贮备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脂、净软水用药品及检修用料,其定量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三章 水质处理

  第20条 为了减缓机车锅炉水锈的生长,改善锅炉质量,节约燃料和保证人身健康,给水部门必须做好净、软水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

  凡设有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所),应保证不间断地供给机车质量良好的净、软水。未设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牵引动力改革,考虑设置净水或软水处理设备。

  凡供给生活饮用水水质,如不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第21条 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处理后的水质标准(略)。

  注:阴阳离子软水处理的水质标准,由各局自定。

  第22条 根据净、软水工作量的大小,水电段和净、软水所,应配备化验人员和必要的化验仪器、药品,并按照铁路局制定的化验项目和要求,建立日常和定期化验分析制度,以保证净、软水的质量标准,并降低各项消耗指标。

  为掌握净水及软水质量情况,净、软水所应将化验、统计结果,作成“净、软水化验分析月报”(格式局自定)随同给水站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第23条 为保证净、软水的使用效果,应严格掌握设备的停用时间,停用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备因计划检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停供净水或软水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停供水的前三天由水电段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停供净、软水在8小时以内时,由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上的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

  二、设备因临时发生故障必须停供净、软水时,值班人员要立即上报领工区及水电段,并同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在8小时内不能修复时,水电段应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故障排除后,应及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

  第24条 由水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渣,应根据《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设备检修

  第25条 给水设备检修,应贯彻包检、包修负责制,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做到按周期、按修程、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检修车间和领工区,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机修设备,并建立分析检查总结制度,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

  第26条 动力机电设备和软水装置的检修修程,分为大、中、小修三种:

  一、大修:为彻底性的修理。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件和部件,按照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

  二、中修:为恢复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部分或全部解体检查、合理,更换主要配件,恢复设备性能,并整饰外观。

  三、小修:为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换油、调整,修理或更换部分零件,消除另小缺陷。

  第27条 水道设备及净、软水构筑物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维修两种,并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整站维修;定检工作实行分站负责的制度。

  一、大修:彻底整修设备的锈蚀、腐朽、破损、堵塞等部分,更换所有不良配件,并根据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整饰外观,恢复和增强设备能力。

  二、维修:进行系统的检查和预防性的修理,消除设备缺陷和破损,更换部分配件,保证设备良好和正常使用。

  三、定检:检查水道设备的状态及水鹤限界,清扫修理更换部分配件,消除另小缺陷及漏水。

  第28条 检修后的设备,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到下一个检修期。给水设备的检修周期、检修范围按附件二、附件三办理。

  第29条 为了编制给水设备检修计划,确定检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制定给水设备的修理系数,见附件四。给水设备每一修理系数所需的劳动量和修理费用,可参照下表并结合具体情况由铁路局制定(表略)。

  第30条 根据给水设备检修周期,结合质量状态,水电段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并填制“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表”(格式由局自定)。大修设备应同时填写“给水设备不良状态书”(格式由局自定)一并报分局审查,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铁路局根据各水电段编制的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汇总,并填写“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和完成实际情况表”(机水报—3),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铁道部。

  各段应于每月底前,根据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下达次月检修工作计划。

  每月检修工作完成情况,领工区(车间、队)应于每月底前报段,各段应做成“给水设备检修完成情况报告”(格式由局自定),于月后5日前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汇总后做成“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和完成实际情况表”(机水报—3)于季后15日前报铁道部。

  第31条 给水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大修后质量应达到优良等级;小修和维修后的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中修后质量并无单项不合格项目。验收办法按以下办理:

  一、大修:委修的设备竣工后,由水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分局或铁路局应派人参加。

  二、中修和维修:由领工区和车间组织验收。

  三、小修:由给水工区验收。

  给水设备检修后,均应进行运行试验,并做成验收交接记录。

  第32条 为加强检修配件互换,缩短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应建立动力机电设备及软水装置配件贮备制度,贮备量按其固定资产总值的1%核定。

  第五章 安 全

  第33条 为了做到安全生产,各级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和指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活动,确保人身、供水和设备的安全。

  各级领导对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现职人员须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安全考试;新职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34条 给水设备应有以下保安装置:

  一、锅炉及受压容器:

  (1)应有正确灵敏的安全阀和汽压表,汽压表盘上应标明最高容许压力的红线。安全阀、汽压表应有专人于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检验,并标明日期和加铅封。

  (2)锅炉应有两个表示水位的装置(两个水表或一个水表与一组验水阀),水表上应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水位外部应加装防护罩,下部应装有排水管。

  (3)锅炉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保证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充分给水。

  (4)锅炉外板上,应有内顶板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板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5)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6)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二、原动机及水泵:

  (1)水泵上应装有正确的压力表和真空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2)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3)电动机必须有接地保护。

  三、配电及自动化装置: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设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装置。

  (3)实行自动化控制的扬水设备还应有机组发热、断电、超负荷、真空破坏、防止水锤、避雷等保护装置。

  四、水处理设备:

  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五、水源: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地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平台,并安装防护栏杆及踏梯。水源周围应设防护栅栏或围墙。

  六、水塔(包括山上水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及扶手或防护装置。水塔周围应设防护栅栏或围墙。人孔盖应加锁。

  (2)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高度超过12米以上的水塔,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

  (3)水塔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电气水位计或电话联系。

  七、水鹤:

  (1)水鹤应设有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练或装置。

  (2)水鹤应有照明装置。

  (3)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设安全阀。

  八、管道: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水道标。

  九、其他:

  (1)水鹤清灰点应设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有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35条 凡从事对人身安全有危害的工作及直接接触毒性、腐蚀性等气体和用料(如酸、碱、盐、氯等)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36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有关给水设备的运用、检修、施工等作业,除按本规则规定执行外,还须遵照有关专业安全规则办理。班组的日常工作,还须建立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如:交接班时的安全问答制;当班人员对工作的安全检查制;二人作业的呼唤应答制;安全轮流值日制;不安全事项记录分析等制度。

  第37条 给水站发生事故时,给水工长或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工区、水电段及有关单位,并尽一切努力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尽快恢复供水。水电段接到事故报告后,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进行处理,同时将事故情况及时以电话报告分局及铁路局。重大事故由铁路局以电话报铁道部。

  第38条 给水事故按其性质、损失程度及对行车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及故障四类。

  一、重大事故:

  (1)因给水、清灰原因,造成行车重大事故者。

  (2)全站中断供水在二十四小时及以上者。

  (3)重置价值达五千元及以上的设备破损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达五千元以及以上者。

  二、大事故:

  (1)因给水、清灰原因,造成行车大事故者。

  (2)全站中断供水在十二小时及以上者。

  (3)重置价值达八百元以上的设备破损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达一千元及以上者。

  三、一般事故:

  (1)因给水、清灰原因,造成行车一般事故或延长机车给水时分在五分钟及以上者。

  (2)全站中断供水在一小时及以上者。

  (3)设备破损修理费用达一百元以上者。

  (4)因净、软水设备故障,停供软水达八小时以上,或软化混合后的水质出现酸性水或氯根比原水增加20毫克/升以上者。

  四、故障:

  (1)因给水原因延长机车给水时分在五分钟以内者。

  (2)全站中断供水一小时以内者。

  (3)设备破损未达一般事故程度者。

  (4)因设备故障停供软水八小时以内,或因操作不当,软化后混合水质不合格连续四小时以上者。

  第39条 给水事故发生后,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大事故由分局、一般事故由水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防止措施及处理意见。并于七日内由水电段填写“给水事故报告”(机水报—4),逐级上报。

  一、重大事故:由水电段报分局,分局审查签注意见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批后以一份报铁道部备案。

  二、大事故:由水电段报分局,分局审批后以一份报铁路局备案。

  三、一般事故:水电段处理后,报分局、铁路局备案。

  四、故障:由生产班组进行分析登记,并报领工区(车间)、水电段。

  五、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办理。

  第40条 对防止事故和抢修事故有贡献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隐瞒事故者,应严肃处理。

  第41条 为了迅速处理水道事故,保证供水安全,水电段应储备必需的水道设备备用配件(按固定资产办理),以供抢修使用,并应及时补充,其储备定量见附件五。

  第42条 为保证供水、人身及设备的安全,铁路局应根据季节气候的特点,组织分局、水电段及时做好防寒、防洪、防风、防旱、防震的准备、检查、验收等工作。

  一、防寒:根据给水站过冬防寒办法(附件六)的要求,及时作好人员培训、设备整修、材料、燃料储备等工作。

  二、防洪、防风、防旱、防震,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注意气象、震情预报,掌握天气变化等情况,并事前做好抢修设备的检查和材料、劳力等准备工作。

  第六章 供水用水

  第43条 铁路运输给水应以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铁路内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对路外用水一般不予供应,如能力有较大余量时,可酌情供给少量用水。

  第44条 凡申请用水或新接水管时,应由用水单位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书”(机水报—5),其批准权限如下:

  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或新接水管时,直径25毫米及以下的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直径25毫米以上的由分局审查,报铁路局批准。

  二、路外单位用水或新接水管时,不论直径大小均由铁路局批准。

  凡新接水管竣工后,应由水电段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所有收费的用水单位,应与水电段签订供用水协议。

  对未办上述手续者,水电段有权停止供水。

  第45条 供水收费范围如下:

  路内运输及运营单位的用水均不收费。路内非运营单位和职工生活用水以及路外用水,一律收费。

  第46条 水费单价及用水计量:

  一、收费标准:路内非运营单位及职工生活用水,收费标准由各局自定。路外用水:成本高于当地自来水单价时,按成本计算;成本低于当地自来水单价时,按自来水单价计算。

  二、计量方法:装有水表者,按表计量;暂未装水表者,可按“用水量计算标准”(附件一七)计量或采取水亭售水办法。

  第47条 为节约用水杜绝浪费,各级领导应经常对所属职工进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水电段应设置专职干部和人员,负责供用水业务管理,办理供、用水协议,收缴水费,检验水表,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对节约用水、爱护给水设备和积极协助收缴水费的人员,应予表扬或奖励;对浪费用水和不合理用水以及不交纳水费者,经劝告无效,水电段有权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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