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选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二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内,不得夹带下列物品:

  1.金、银、钻石、珠宝、首饰、古玩、文物字画、手表、照相机;

  2.有价证券、货币、各种票证;

  3.危险货物。

  第三条 托运个人物品,托运人应对每一货件进行编号,并将其编号分别填记于物品清单(声明价格的为个人物品声明价格清单)上和每件货物的货物标记(货签)总件数之后。例如总件数为15件,则填写15(1)、15(2)……15(15)。

  个人物品除按规定拴挂货签外,要在货物包装上书写或粘贴与货签同样内容的标记。有包装的货件内还必须由托运人存放记有到站、收货人和地址的字条。

  第四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托运人要求按声明价格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该批货物所声明价格的总金额(大写),并按规定提出物品清单。承运人对声明价格运输的物品清单应进行审核,并在每页清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名章。

  第五条 按一批办理的个人物品,不得声明其中一部分物品的价格(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例外)。

  第六条 发站对托运人声明的价格有疑义时,有权要求托运人打开货件包装进行检查,核实其声明的价格。

  第七条 按声明价格运输的物品,应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