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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5)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第二十七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各项费用的认定结果及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与公司向保监会的备案一致,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分摊结果是否准确、合理;
    (二)交强险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的核算和表达是否公允。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核算系统是否能满足交强险单独核算的要求以及业务系统数据和财务核算系统数据是否定期核对并能保持一致等问题,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核算工作的指导,并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及《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  2.董事长声明书  3.交强险损益表  4.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  5.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  6.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区分部)  7.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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