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5号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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