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自然人有经济能力,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经济都比较困难。这类案件中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一旦处理不善,会造成申请执行人长期缠访;而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是车损人伤,在经济上也受到较大损失,他们总是以自己欠缺执行能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这类案件与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询保全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险。因此执行员执行伊始,首先应当查明肇事是否参加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参加何种保险,以及是否,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中的保险赔款予以控制,同时,也应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
二、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执行员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可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三、督促被执行人举报和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其对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专利权、股份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红利,股票、股权和投资权益,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进行申报。相应的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拔、变卖、拍卖,转让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实施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其有举报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种财产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对自然人和法人是混合被执行人的情况,应建立健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互相举报制度,这样也便于执行机构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对履行能力较弱但有持续履行能力案件的执行。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 文书义务的能力,或判令的义务与被执行人已查明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数额相近。处理这类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是诚恳的,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被执行人在现有的财产基础上,有持续地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员应当考虑到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样,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允许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除以上应注意的四点外,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做到四有:一要有恒心、锲而不舍。二要有苦心、不怕苦、不怕累。三要有爱心,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四要有耐心。接待当事人要态度文明,多做思想工作。在做到四有的同时还有开拓执行思路,讲求执行艺术,预防当事人上访信访,从而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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