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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肇事自首的两种观点(2)
www.110.com 2010-08-10 15:31

  这三种观点对于交通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都没有异议。不同之处在于,狭义说和折中说都认为,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一般不成立自首。

  二、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狭义说和折中说过于拘泥于逃跑不逃跑的外在形式,把不逃跑等同于自首,忽略了刑法关于认定自首的条件。逃跑与否,并不是认定能否成立自首的唯一条件。不管逃跑不逃跑,只要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都可以成立自首。笔者同意广义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条款可以不受犯罪性质、犯罪种类的限制。

  2,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针对司法实践中漠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认定的情形,有过专门的肯定性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肇事案件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能与刑法相冲突或直接违背刑法的明文规定,也不能在刑法的执行上添附条件。

  4,认为肇事后履行义务自动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逃逸后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接受审判的构成自首的观点本身就存在矛盾,这种倡导逃逸的说法本身不合情理。。

  5,将肇事后积极投案行为作为自首处理,并不会导致将所有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肇事者均作为自首处理。

  6,在一定情况下,如果对肇事后不逃逸的自动投案行为不作自首认定,可能造成罪行不相适应。

  7,交通肇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公开性,但这并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自首的理由。

  8,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定刑较轻作为不能成立自首的理由。

  9,交通肇事后无法逃跑而不得不投案的,或为了寻求保护、救助而自动投案的,只要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折中论者把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情形认定为例外自首,无疑是正确的。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既是为鼓励犯罪人悔罪自新,也是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自首不问动机,只要肇事者自动投案,不管其处于真诚悔罪的原因,还是其他动机,都能起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在具备自首的其他条件时,都应认定为自首。

  三、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事后的表现各异。要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具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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