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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违法驾车,害人害已!
www.110.com 2010-08-10 14:36

  案例一

  2000年4月18日5时30分,谭××在未经考取机动车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某公路由北往南驶至某村路段时,摩托车撞向由东往西横过公路的冯××及自行车,造成冯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4日死亡。
事后,谭不但没有立即报案和积极和保护现场,反而驾车逃逸。谭于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照《道路处理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4月30日公安机关对谭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00年4月17日5时20分,吴××驾驶闽d-0326*号大客车运载39名乘客从a市往b市,以时速113公里行驶至b市环城高速公路左线12公里+400米时,吴超越前方车辆变道驶入右边主车道进程中,适遇右边主车道前方有唐××驾驶的粤a-0958*号半挂大货车(核载10吨)运载21吨货物以约30公里的时速慢行。吴见状取左方向避让不及,致车右前部碰撞大货车左后部。造成大客车乘务员林××当场死亡,乘客吴××和司机唐××受重伤、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直接约20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由于吴××驾车超速行驶,没有和前车保持足够的行车距离,违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标记的规定。"及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之规定,应负事故;

  由于唐××驾驶超载货物的车辆及低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标记的规定。"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对犯罪嫌疑人吴××执行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1999年12月8日23时许,李××饮酒后驾驶桂n-3967*号摩托车(附载陆××、谢××)在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a桥时,因摩托车与桥面围栏相撞,造成谢××被抛下桥底泥地,当场死亡,陆××与谢××不同程度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李××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超载及忽视路面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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