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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更明晰
www.110.com 2010-07-08 09:23

  2010年1月1日起,《山东省道路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在我省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据悉,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只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执法民警在上缺乏统一标准、自由裁量权大,为此省公安厅警察总队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并将于1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学员上路酿事故教练担责

  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在新规定实行后,在交通事故中,什么是严重过错行为,什么是一般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严重过错行为,责任该如何区分?带着这些问题,警方分析了新规。其中新规中规定,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事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哪些是严重过错行为要看清

  新规中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严重过错行为。

  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严重过错。

  隐患型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一般过错行为。

  双方都有严重过错该咋办

  新规规定,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而如果存在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如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如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倘若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下列情形会按推定原则定责

  新规中也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按照推定原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适用新规但无法正确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复杂疑难案件,或者《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参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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