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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为何工伤认定两样?
www.110.com 2010-08-09 13:46

江城化工总厂采购部的胡虎于2004年2月10日到滨城出差,联系化工材料的采购事宜。胡虎与滨城石化公司销售部取得联系,在该公司本部与销售部经理王万林签订了石化产品销售协议。 

 

由于初次合作成功,王万林邀请胡虎共进晚餐,胡虎愉快地接受了邀请。不料王万林晚上急性肠炎发作,不能赴宴,遂指派司机汪龙去陪胡虎吃饭。双方一见面,却发现彼此原来是要好的战友,因为互相都有地址变动而失去了联系。老朋友难得见面,酒是肯定要喝的,二人先各喝了两瓶啤酒,边喝边聊,不知不觉聊到各自的工作情况,这就触到汪龙的伤心处了。想当初,自己还是胡虎的入党介绍人,如今彼此差别大了,想到这,汪龙心中不平。“来来来,喝白酒,喝啤酒不过瘾”,汪龙说。胡虎一看汪龙情绪不对,想劝汪龙少喝点,没想汪龙又补了一句:“你要是看不起我的话,你就别喝。”这话说得胡虎无话可说,而胡虎也是讲义气的人,“来,谁说看不起兄弟,咱们兄弟一醉方休。”两人又喝了两瓶52度的五粮液。吃完饭后,胡虎劝汪龙回家,自己打的回宾馆,汪龙说:“这点酒算什么,看不起兄弟,就别叫我送你。”随后汪龙开车送胡虎回宾馆,在路上开上逆行道,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事后,江城劳动保障部门为胡虎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而滨城劳动保障部门拒绝了汪龙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 

 

问:同是,同是醉酒,为何工伤认定两样? 

答:根据1996年12月30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71号函的精神,由于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属于司机的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如果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汪龙送胡虎回宾馆休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但是汪龙饮酒过量导致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胡虎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虽然胡虎也有醉酒情形,但是醉酒并不是导致胡虎死亡的原因,交通事故才是胡虎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江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胡虎为因工死亡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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