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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对方7320元 保险公司仅付2139元(2)
www.110.com 2010-07-08 13:01

    恢复性原则是主要的定损标准

    在接到客户张某反映的情况,笔者及时联系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道:依据通版车险第十四条款“…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之规定,在现场查勘标的车辆并无多大损失,第三者车碰撞受损计修复价2139元。

    至于二者为何悬殊这么大,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的定损标准不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恢复性原则作为定损标准。

    所谓恢复性原则就是,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给予补偿,使投保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房子的一扇木门被火烧毁了,保险公司只能赔一扇同样价值的木门。

    如果想趁机换一扇钢门,则保险公司对多余的费用就不能给予补偿。机动车保险也是如此,车辆出险后,保险人仅赔偿车子恢复至受损前的状况所需费用。此外,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的损失估计不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或依据,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没有约束力,但保险公司可以把它作为保险赔偿的一个参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主持人关注: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问题的关键是一个的问题。作为客户来说,在赔付了7320元后,当然很难接受保险公司的2139元的赔付。而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的投诉后,没有派出相关的人员给予客户一个解释,反正我们保险公司是按照车险赔付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的,并无不妥,作为客户来说你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

    事实上,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在加强核赔管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客户对理赔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争取客户的理解和信任,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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