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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2)
www.110.com 2010-08-14 14:07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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