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黄圆将改嫁的母亲和继父的子女告上法庭。那么,身为继女的黄圆可否继承继父遗产?近日,无锡中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黄圆,1984年出生,现为某大学学生。1988年,黄圆的父亲黄建去世后,黄建所在单位从1989年到2002年一直支付给黄圆遗属补助金。2003年2月,黄圆的母亲严平与陈保登记结婚。陈保有子女陈则、陈进。当年9月,黄圆考入大学。10月,陈保和儿子陈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黄圆母亲严平从公司成立后就到该公司工作。2005年9月,陈保因病去世。
原告黄圆诉称,2003年2月,被告严平与陈保登记结婚。此后,陈保与被告陈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陈保生前又购置了多处房产,还借了200多万元给其他公司。在陈保抱病去世后,双方对遗产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为此,原告黄圆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遗产150万元,继承财产股份6万元等。
被告严平对原告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继承数额超过实际应得的。
被告陈则、陈进则辩称,原告没有继承权,原告在严平与陈保结婚时已满18岁,并且原告的生父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每年都为她支付抚恤金,原告有生活来源。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圆主张与陈保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原告仅提供了社区委员会出具的第一份证明,而该社区之后出具第二份证明否定了第一证明的效力,因此,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原告黄圆生父去世后,生父所在单位按期给她支付遗属补助金,生母严平自己也有工作。严平将黄圆抚养成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此后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严平与陈保结婚后,对已满18周岁的黄圆都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认为其18岁后上大学是由陈保和严平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的,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黄圆与陈保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对陈保的遗产黄圆不享有继承权。法院依法驳回了黄圆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黄圆与陈保之间系继父女关系,黄圆起诉请求继承陈保遗产的关键在于其与陈保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首先,从本案已查明事实来看,黄圆生母严平与陈保结婚时,黄圆已年满18周岁;黄圆生父黄建去世后,生父所在单位一直按期给她支付遗属补助金直到她年满18周岁,生母严平自己也有收入;严平与陈保结婚后半年,黄圆就进入大学学习。作为原告黄圆,对扶养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但她不能证明在上大学前与陈保共同居住、生活、受陈保照顾及上大学的生活费、学费一直是由陈保支付等。
其次,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是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严平来说,她将黄圆抚养成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严平与陈保结婚时,黄圆已满18周岁,故严平和陈保对其均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此,本案中,陈保不负有抚养教育已经成年的黄圆的义务,原告黄圆又未能证明其与陈保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所以无法认定黄圆与陈保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黄圆也就不能享有继承陈保遗产的权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章出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其生 顾妍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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