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条件下,劳动者不得同时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怎么办?
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32、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
33、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
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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