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负伤应否认定工伤(3)
www.110.com 2010-07-06 09:48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上诉。
[评析]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工伤认定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伤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不尽完善,特别是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职业风险,故意不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用工合同,造成了用工关系不明确,劳动保护行政部门难以作出认定。在本案中,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就是张XX不是本企业的职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而被告能够认定张XX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仅是原告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该报告书中载明张XX、高某等人是原告企业职工。如果原告当时并未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事故的发生,那么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XX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的认定也就不从谈起,张XX的父母、妻子及未曾谋面的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因此及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职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道法律防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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