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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师代人写下遗嘱无效
www.110.com 2010-07-21 15:06

  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韩国年近60岁的姐姐茅女士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析产继承属母亲名下房产。而弟弟阿伟却出示母亲生前并经有继承法律师代书的遗嘱,涉案房屋留给自己单独继承。那么,这份继承法律师代书遗嘱,并有2名死者单位同事作见证的遗嘱,是否有效呢?12月15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继承法律师写下的这份遗嘱无效,母亲遗下房屋由姐弟两人各继承50%。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两名继承法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将老太名下市中心延安中路某号3楼南间、后间、走道间和晒搭房屋产权归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作见证。事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次因精神病,又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在1年后的1995年3月陈老太去世。

  2006年7月,远在美国的茅女士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生后遗留下的房产。她认为该房屋未曾作分割析产,而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在已患精神病时所立,这时母亲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律师也不应该代人写遗嘱,该遗嘱属无效遗嘱。因双方无法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只得诉至法院求得公断。而陈老太另外一名儿子,则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

  对于该起诉弟弟阿伟则辨称,被继承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自己继承,在继承法律师代立遗嘱时相关医院出具了证明,证明母亲有立遗嘱的能力,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不同意姐姐的起诉。

  法院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该病患者作出的对其重大财产生后处置事宜,法律上对她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别有严格要求。现仅凭医院出具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内容上仅反映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继承法律师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遗有的合法财产,则按照继承法作法定继承。考虑到陈老太另外一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遂法院判决有何永生家姐弟各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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