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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订草案增加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规
www.110.com 2010-07-21 15:08

我国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在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意味着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成为“头牌”提供了条件。

    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修订草案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据吴爱英介绍,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修订草案则完全保留了现行律师法中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据了解,最新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有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

律师职业性质将被“法言法语”定位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据了解,在现行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修订草案除首次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明确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草案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为了适应律师行业对人才的特殊需要,修订草案修改完善了特别执业许可制度,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行政管理职能,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据了解,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修改律师法“帮”律师解决执业难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将“入法”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据了解,草案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如现行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草案这些规定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将有效地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对修订草案提出的这些新措施表示欢迎,但同时提醒其涉及的一些原则应注意与刑诉法的相衔接,并对限制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的情况或者行为作出相关责任规定。

中国律师权利保障更加具体,“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草案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外,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修订草案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等。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论人的职责,充分发挥法院庭审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我国律师法修订草案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草案中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草案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五大措施”严把律师“监督管理关”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李薇薇)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了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严把律师“准入关”。据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伙关系。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以及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商业经营活动等。

    四是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是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草案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予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惩、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受理律师的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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