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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www.110.com 2010-07-21 15:03

颁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0元以下的 5%,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4%,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2%,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01元—10000000元的部分 1%,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001元上 0.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刑事案件侦察阶段 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400元

    刑事案件一审审理阶段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刑事案件办理自诉案件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风险代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 按一审标准收费

    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曾办理一审和二审后又代理申诉的、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按照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200元以内自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司法、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需超过2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 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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