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10)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当然这种对抗效力亦不得绝对化,笔者认为通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如果夫妻一方举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约定登记双方采非共同财产制,则当然可以对抗第三人,应当由债务人一人以自己财产偿还债务(二)如果可以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由双方共同财产负担,具体做法是:1,有共同财产的以共同财产偿还;2,无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将由夫妻二人之个人财产共同偿还。
六,结语
笔者虽则对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颇为深入之探究,发现其中之诸多优点,比如对主体意思自治之尊重,便司法活动之效率,和家庭生活之美好,亦可体现现代民法之主义。但同时笔者也认识到要真正建立起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还需要其他诸如继承、抚养等制度之完善予以支持。并且营造一种社会氛围亦为所需。但这些都不可抹煞其优秀制度的本质,有理由相信婚姻立法正向之趋近。而对于我国之立法,如若建立完全约定化之条件尚未成熟,则可以借他国之鉴,建立 “以约定为主,法定为辅”之制度为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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