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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四、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从法律适用方面去探索、去研究,准确把握其法律属性,又要善于从此类案件审判中积累司法经验。

    1、自愿情况下非婚性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情况下的性行为比如通奸、非法同居、姘居、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等,对这种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利要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双方当事人发生这种非婚性行为,为的是追求一时的身体和精神享乐,在自愿情况下发生非婚性行为,并且也应当知晓这种非婚性行为可能带来女方怀孕堕胎并造成终生不育的严重后果,有意放任这种非婚性行为的发生,其非法性,不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一方基于这种非婚性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理由是:(1)这种非婚性行为是非法的,是婚姻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2)这种行为也是不正当的,它严重违反婚姻家庭的基本属性,是对婚姻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3)这种损害的结果是其自身放任非法性行为所导致的;(4)这种损害结果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5)法律只保护合法的行为,而禁止非法行为的发生。??2、不自愿情况下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如强奸、谎称为他人夫妻而骗其非婚性行为的发生、在胁迫下的表示自愿发生非婚性行为的情形等等,这种非婚性行为是一方有意加害对方,侵犯对方性权利,具有明显的过错或是违法性,在责任的归责上由加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非婚性行为触犯了刑律,则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婚姻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有权起诉赔偿,且这种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是存在于特定男女之间的一种人身关系,它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它是由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男女,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国家法定机关登记认可而形成的一种以性的结合为基础的人身关系。由婚姻而结成的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权利与义务。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婚外性关系乃至不洁性生活,将危及婚姻存亡及后代健康。配偶不忠对于婚姻打击,可与配偶死亡相比。因此,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方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婚姻家庭的利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起诉赔偿,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将依法得到保护。

    五、非婚性行为的防治与惩处

    1、打击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强奸是非法性行为,既有非婚强奸,也有婚内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也都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均是应严历打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并规定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有关强奸引起的身心损害赔偿问题,既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涉及,特别是对妇女及幼女未来生活的严重影响未加以法律保护。因此,要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对因强奸引起的赔偿问题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列,对受害方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也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民事赔偿理论予以司法保护。2、重视和加强对重婚的惩处。所谓重婚,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对婚姻两性关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使合法的两性关系受到损害,法律规定,构成重婚须告诉才处理,即受到损害的婚姻一方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依法审理,在审理重婚案件时,法院也应依据损害事实,对婚姻一方的身心健康损害作出赔偿的裁判。另外,在审判实务中,我们遇到过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犯重婚而不愿去控告,形成“家外有家”的局面,法院也不能主动去追究,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重婚案件也可纳入公诉案件范畴,国家机关适时地对这种违反婚姻法的犯罪行为提出控告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3、对于通奸、非法同居、姘居、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等社会丑恶现象,一方面要从道德伦理上加以谴责,另一方面要从社会治安方面加以管理和制裁,对因这种非法性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其前提是非法的,其赔偿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且是双方自愿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任何一方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4、离婚诉讼中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这种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是:(1)由婚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体现的特点是自愿、平等,而且婚姻是契约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事,则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由于过错方的行为(比如发生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对于无过错方肯定会造成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自然应当予以赔偿。(3)婚外性行为损害婚姻家庭、损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同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给予受损害一方精神赔偿。5、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双方未离婚,而就婚外性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问题。一方与第三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受害一方只要提供基本的证据和调查民众认为成立的事实,可以依据婚姻法的损害赔偿规定精神,向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双方提起停止妨害诉讼和损害赔偿诉讼,这样做在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同居权和婚姻两性关系,虽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这一精神。6、要真正使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得以司法应用或者是广泛得到司法保护,一是要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婚姻、保护性权的意识,如果当事人不重视非婚性行为的处理,或者说看不到非婚性行为对婚姻家庭、对社会稳定、对道德评判与调整的根本冲突和抵毁,也就无法消除非婚性行为,只有人民群众自我觉醒,排除家庭与社会的压力,将这一权利求助于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全面地保护了人权。二是要消除歧视意识,确保司法理性,这是正确与合理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对于司法机关来讲,要避免将对非法性行为的法律制裁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避免和杜绝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制裁,正确认定非婚性行为的法律性质,保证民事赔偿责任定性的准确性,实现理性裁判,而不为一般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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