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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4)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非经营性ICP一般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如果非经营性ICP的所有者从使用他人作品中获得了间接利益,那么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侵权行为成立。只是在网络环境下,非经营性ICP获得的间接利益怎样确定是很难把握的。应该从作品的点击率、作品对其知名度提升或网络广告收益等方面考虑。现阶段,有的网站进行的备案是非经营性,却从事着营利活动,对于这种网站,应该将其视为经营性ICP进行约束。

如果使用作品的非经营性ICP属于纯学术性或纯文学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也不存在潜在的市场或价值,没有任何营利行为。只是旨在为他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提供一个交流的电子平台,则这种使用可以考虑视为是合理使用在网络上的延伸。在确定非经营性网站在使用作品时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应当看其使用作品是否取得了间接利益,同时加以“四个标准”对其上载行为进行判断。

ICP对他人作品的上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尚没有定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ICP上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归于法定许可范畴。本文认为,着眼于互联网络的未来发展和ICP使用作品情况的现状,应该允许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ICP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允许ICP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作品,实际上可以起到一种事前营销推广效果,这对于那些无法通过传统媒体发表、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并且网络上的传播行为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消费者了解版权作品,提高著作权人的知名度,使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提升。短期的经济损失可以从长远的利益得到回报,这是可以考虑的。

(三)ICP上载作品存在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ICP在上载作品时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1、ICP未经许可,转载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站的存在版权保护的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ICP 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ICP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ICP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

ICP将信息通过采集、上载进行传播时,其作用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出版单位。在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ICP被视为出版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⑤。因此,本文认为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ICP及其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时,对于ICP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本文倾向于将其比照出版单位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国家版权局于 1996年8月发布的《关于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出版社应仅在有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就出版抄袭制品一事与抄袭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出版社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ICP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网络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ICP承担过错责任,这一点也可以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⑥中得出,虽然该办法规范的是ICP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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